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
法律分析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
占有债务人财物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偿还因为此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占有留置物。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