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签字后的借条没有公证是有效的,只要借条之中包含有明确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人的签章以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加上借款凭证如银行流水等,是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的。此时即使不公证也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2、借条不能单独作为债务关系的
证据,还应有转账凭证等作为对借条的旁证,证明其有效性。
根据法律依据:《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