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下班职工骑摩托车将行人碰倒,行人又被后面机动车撞死,下班职工也受伤,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

2019-06-19 20:51: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1、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因起的民事责任都须其法定的监护人来承担。
    2、该情况应该尽量与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未成年人违反的交通规则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故中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还是由谁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当事人是否是成年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4、由于不知道未成年人在事故中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假如是非机动车,那么,按照一般情况,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多一份的赔偿比例,现在有了交强险,只要机动车一方有责任,那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需要首先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假如机动车一方没有一点点责任,那么就只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任的限额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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