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父母遗弃孩子后孩子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需要赡养其生父母。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无需赡养生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可见,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