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跟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现在因为些许变动达不成一致,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上写的单方面解约,乙方是不会退订金,并且要甲方支付乙方5%的违约金,可是合同上连合同有效时间都没有。我们用不用给违约金,并且能拿回订金吗?

2019-06-20 17:10: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务派遣的职工提前离职的,涉及违约的违约金最大额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职工离职的,职工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职工支付培训费用、或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则职工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
    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 你好,可以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只是进度慢,但是没有超过约定的期限完工,则你可能无法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你对装修公司的工作进度及装修质量等问题都有意见,可以发一份书面函件邮寄给装修公司,提出你的问题,并要求其作回复,以便以后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装修合同的条款一般由双方协商约定,除非具有重大瑕疵,一般都是有效的。
  •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解除合同,要回订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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