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产抵押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具体如下: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
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2、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房产抵押的范围
房产抵押的范围具体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