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向您咨询一下,如果合伙企业中途有人新加入,关于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责任他是否需要承担

2019-06-21 18:17: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民事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其中的其他经济组织据包含了 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所以,如果你想起诉合伙企业,而该合伙企业已经登记并有营业执照,以该合伙企业为被告,合作人为负责人(不需要列合伙人为被告,如果判决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判决中的责任的话,执行的时候可以执行合伙人的财产,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在各合伙人间互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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