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破产,法人可以转让债权和法人身份给公司的老板吗

2019-06-22 17:06: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的确认在程序上比较严格,不仅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别除权与债权申报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所以在破产法的许多条文中,对于“债权”和“债权人”的表述,一般将其理解为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人较为妥当。相比看 重婚。另外,从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原则来看,在破产期间,别除权人完全可以自行实现权利,无需象普通债权人一样借助债权申报以参加破产分配来获得受偿,当然作为前提,别除权必须为真实有效且无争议的。
    因而,别除权人无须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对于别除权人而言不是必要的确认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而产生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别除权人大多会主动进行申报,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担心或破产法院不知其权利而擅自处置其担保物;二是为避免因别除权最终未被清算组或破产法院认可,而又超过普通债权的申报期间造成债权损失。
    前一种情形,别除权人的主动申报有助于清算组全面清理和了解破产企业资产状况,但不应以此为由强制别除权人申报。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别除权申报,但对于特别是未经诉讼程序认可且有争议的主张别除权的债权人而言,申报是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失的重要途径与措施。
      实践中,别除权人通过别除权的行使完全实现其债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而对于行使别除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但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该部分债权是否应当以申报为原则,也没有规定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等。
    笔者认为,既然这部分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那么应当以申报为确认原则。但对于申报期限,如果完全适用一般普通债权的申报程序会存在一定障碍。由于该部分债权数额的确定依赖于别除权的行使,而别除权的行使一般需时较长,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都有可能无法完成变现。
    因此,建议立法对该部分债权的申报期限作特别规定,申报期可以延长至破产分配前。但破产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当然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行使权利的,因破产分配已经完毕,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也不再清偿。
    在相应的破产程序方面,清算组于后应当书面通知别除权人,限期其表明是否在破产期间行使别除权变现担保物的态度,并告知其必须在破产分配前申报行使别除权后尚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债权。
  • 债权转让三方协议范本如下:新债权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原债权人(以下称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 年 月日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 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此页无正文)新债权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债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原债权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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