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假规定180天,如果单位让我休108天,是合理的吗?产假可以单位自己定吗?

妇幼权益
2019-06-22 17:54:3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另外除法定产假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详细参考如下:
      产假的计算一般来说,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