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微信消息提离职算书面形式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14 17:50: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通过上文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辞退通知书和离职证明二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两者同样意味劳动关系的终止,但是主观意思上有所区别,辞退员工为企业辞退的主观意思,而离职证明多作为员工主动离职或者企业开给员工解除关系的证明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法律分析:可以,微信辞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法条中的“书面形式”,并不仅仅是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综上,微信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微信辞职和纸质的辞职报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法律分析:微信辞职是有效的,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根据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应予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