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纠纷;
通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相邻关系纠纷;通风、采光及日照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