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由于事发突然,望尽快得到回答,不胜感激! 由于我和其他方失误导致公司出现损失,如何鉴定双发各自承担多少责任?如果我承担相应亏损,公司事后还能不能以这次失职开除我呢?;赔偿金额在工资里扣除,每月不超过20%,那如果我在辞职时还没还清这笔损失,我需要还清才能走吗?这笔损失未还清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开除我呢?;劳动合同法说公司聘员工却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从2017年6月起就还没和我签署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正在搞股权激励,老板准备给我股权,他还没想好要怎么和我签署劳动合同,就一直搁置了。我可以凭这个就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吗?但是我是综合管理总监,也兼职人事,是否会把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责任推到我身上?

股权
2019-06-24 11:03: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单位开除工伤员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劳动者工伤补助金,然后再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补偿工龄赔偿款,如果劳动者被鉴定委员会评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那么公司是不能辞退劳动者的,一定要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龄工资。
  • 违法解除合同应按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一年的工作年限要赔两个月的工资。下面是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对于月工资的核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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