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人因欠别人钱,被诉至法院,后法院要执行时,该人与朋友商议让朋友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还款,将自己的一套正在抵押的房子解押后,过户给朋友。但之后查明这个房子早就卖给了其他人。而且法院执行的时候,执行的是这个朋友的房子。这种情况构成什么罪啊

抵押担保
2019-06-24 11:16: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1、债务人还欠别人的钱,这不影响你申请强制执行,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欠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法律并没有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执行申请作出特别限制,只要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法律对债权的优先顺序也有规定,这就更加证明了有多个债权人,多个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债务人还欠别人钱的,这并不影响你申请强制执行,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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