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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准生证可以报销生育险吗

社会保险
2023-12-28 08: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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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准生证不可以报销生育险。申报材料如下: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法律分析:没有准生证不可以报销生育险。申报材料如下: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法律分析:没有准生证不可以报销生育险。申报材料如下: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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