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什么样的办理流程手续

2019-06-25 17:21: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工伤办理许可条件  
    1、有合法的用工主体;
    2、与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以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它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提交完整材料之后的确定时间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六、注意事项  办理者还要提供身份证明、与用工主体的关系证明等。
  • 工伤鉴定流程: 
    1、因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律师或当地劳动工伤鉴定部门 。
  • 申报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  
    (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 一、办理机构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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