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更改,招投标订立合同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应可以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
实践中,经常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客观情况的变化,此时需要根据变化情况修改合同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以及审计、纪检等行政机关与招标人之间,都有可能发生争议。
当争议发生时,以合同内容或招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为准确定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下的约定内容成了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