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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规定

房屋产权
2023-12-29 1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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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1、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1)向公证机构申请房产公证;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要公证的文书以及缴纳税费的证明;
    (3)公证机构审核提供的证明材料;
    (4)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2、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1)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分割;
    (2)若为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则分割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若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若是按份共有财产分割,则按明确的比例分割即可。
    3、相关法规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共有产权房有哪些特点
    1、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
    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共有产权房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
    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2、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
    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 一、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1、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共有产权房由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上市交易的条件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申请共有产权房流程是什么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也需要经历网上公告、网上申请、联网审核、公布摇号名单、摇号配售、顺序选房、购房确认。
    具体来说可以分以下几步。
    1、网上填表: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2、联网审核: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3、摇号选房: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进入到摇号配售、顺序选房和购房确认的环节。
    和自住房、公租房一样,共有产权房同样需要摇号配售,顺序选房。根据相关规定,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入学政策一致。
    共有产权房全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2007年8月,淮安市开始试验这一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内容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在出让土地之初,就在土地价格上作出一定让步,差价则作为政府收购共有产权房的资金。
    通常,一个楼盘预留5%-10%的共有产权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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