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