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之前签的一年合同,一年之后我继续住着,也交了半年租金,但是没有在续签合同,按理是5月底到期,四月份开始交下半年房租,我4.30日交的租金,5.2号打算不住了,向房主索要租金,但是他拒绝退我,说是交了房租说明已经是自动续约,不能退还,而且他那房租也已经用来还贷,之后我打算续住,他不让我住了,让我在17号之前搬走,那半个月的房租相当于用来交中介费了,租金押金全额退我。这应该怎么办

房屋租赁
2023-12-31 06:1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未交房租解决途径如下:
    1、对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难,一时无力支付房租的情况,
    出租人应根据所欠房租的数额,在保证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
    查明拖欠房租的具体原因,尽量照顾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协助承租人制定并落实还欠计划,允许承租人将积欠的房租分期返还。
    2、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确实过高,而致使承租人无法按时交纳的,可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合理调整租金,按调整后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3、如果承租人或者承租人不想续签,承租人应当尽快搬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租赁合同到期不能自动续签。双方均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租赁合同到期不能自动续签。双方均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