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中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微信录音作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电子数据。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只有保证该微信录音对具体案件事实具备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时,才能具备充分的证明力,证明自身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