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怎么回事

土地纠纷
2024-01-06 08: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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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农村住宅土地确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农村住宅土地确权的规定如下:
    (1)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集体土地住宅确权三要素是什么
    1、申请房屋确权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申请房屋确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等,黑户不行;
    3、房屋有用地有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
  • 农村房屋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土地主管部门是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机关。权利确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主管部门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担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确权工作。确认权利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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