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
证据及材料,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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