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家房子拆迁,女儿有份吗?

拆迁补偿
2024-01-07 10:0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老家拆迁女儿有份吗
    1、老家拆迁女儿没有份。因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一般是给予被征收人的。如果房屋是属于父母的,那么征收补偿就应该给父母,所以女儿是没有权分拆迁款的。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补偿安置的方式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再加上价格补贴的和,最后除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一、老家拆迁女儿有份吗
    1、老家拆迁女儿没有份。因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一般是给予被征收人的。如果房屋是属于父母的,那么征收补偿就应该给父母,所以女儿是没有权分拆迁款的。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补偿安置的方式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再加上价格补贴的和,最后除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一般女儿是没有份的,具体得看情况。
    如果拆迁时父母还健在的,固定资产登记所有制,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拆迁款归父母所有,子女没有份的。
    如果拆迁时父母已经去世,且对于房产分配两位老人没有遗嘱明确,那么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可以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一起享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