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去年5月份在海南临高买了一个房子,已经交了全款,并且签订订购书,不是购房合同,售楼人员说是两个月后签合同,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签购房合同,后来得知开房商是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的房子。这个问题怎么办?请给予法律指导

2019-06-28 13:50: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预售许可证而卖房,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之一,与商品房现售相比,有以下区别: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

  • (一)一次性付款客户需携带资料如下:
    1. 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建议复印件可以多带几份,以备不时之需。
    2. 有关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就是你所在单位开一个证明,然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即可。
    (二)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需携带的资料如下:
    1. 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可以多复印几份,以备不时之需。
    2. 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复印件3份,夫妻双方姓名所在页复印件3份,非本地户口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
    3. 结婚证复印件3份。
    4. 相关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
    5.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6. 借款人及配偶私章,如果没有签字都是可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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