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老家在吉林省辽源市XX,现在沈阳工作便租了个房子,由于春节放假,于2019春节期间回老家,走的时候屋里面都检查了,水闸,电闸全部关闭了才放心回老家,2019年2月13日中午接到物业电话,说楼下漏水了问我是否在家,我说没有暂时回不去,他说你抓紧回来看看吧,因为我确定我水阀已经关闭,我就说知道了,电话就挂了打算什么时候回来再说,2月14日又接到物业电话说楼下漏水很严重,我感觉事情不简单,就坐了2月14日晚上的车回到了沈阳,打开房门发现厨房满地的水,包括洗碗池里面也全是水,我清理了以后发现是下水道往上面反水,这种情况请问要怎么解决,是谁的责任?

2019-06-28 13:59: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关于下水道漏水问题的解答:建议进行质量鉴定,查明究竟是何原因造成。如属于自然原因损害,且未过质保期,由开发商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如超过质保期,由物业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该单元住户均摊。如属于人为原因损害,由造成该损坏的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 以租赁合同为例,若合同中无特殊约定,例如承租方负责维修等条款的话,意见如下:你可以发函要求房东赔偿你租赁期间因漏水而发生的损失,并通知其因不予维修,故解除合同,然后要求房东退还押金,这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理合法。但房东拒不退还的话,你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了,但只要你有证据,可以保证胜诉。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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