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我是一个单亲母亲,我的儿子读初一,经常被人欺负,我没有能力,只能让孩子一再忍让,每天交代不许打架,现在被打也不会还手,这一次,初三的一个男生,在商店里抢我儿子4元钱,说过几天给,过几天我儿子有事给我打电话,跟他借手机给我通话2分钟,这个男生变像我儿子要20元,后来我儿子跟他要那4元钱,他就要20元电话费,第一次他打了我儿子,一拳,我找了他家长父亲也说了他孩子,我说这次就不找学校了,,可是在中午上学路上,初三那个男生突然在背后把我儿子踢倒,孩子膝盖处磕地,三次呕吐,经过学校对方带医院检查,急诊大夫说三天后复查,当天回家后对方就不再接我电话,说爱找谁找谁去,我该怎么办

2019-06-28 15:47:1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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