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库门前的车位属于谁的,是公共的吗,

小区物权
2024-01-13 01:02: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车库门前的空地属于公共区域,对于小区内的任何公共区域、公共建筑等,都是属于公摊面积的一部分,其使用权自然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归谁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归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自行约定。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一般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法律分析:车库门口的地是小区内部的公共部位,小区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地(当然也包含车位前的空地)的权属,是属于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车库门口的地是小区内部的公共部位,小区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地(当然也包含车位前的空地)的权属,是属于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