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16年6月在一家私企入职。17年12月提离职,老板没批,给了今年1、2月两个月的休息。3月回公司工作,但是部门领导没有分配客户给我。2018年8月4日人力资源部长找我谈话,说部门领导觉得我工作不积极,公司希望我于8月5日离职。并没有提到赔偿,只说我可以提,他去申请。这种情况我是要公司给我辞退证明,还是同意协议离职比较好呢?如果日后申请劳动仲裁,我担心不会成功,老板在当地很有背景,谢谢。

仲裁
2019-06-29 14:49:0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不论是否工伤,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属于职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劳动者是因为下列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
    因此,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应当由原单位提供离职证明,从而确定劳动关系已经消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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