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否可以呢

遗产继承
2024-01-16 1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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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可行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房产的所有权从继承开始的时候就可以取得,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未办理继承手续房产不可以过户。继承房产过户需持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换领新的产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未办理继承手续房产不可以过户。继承房产过户需持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换领新的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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