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主债权的给付,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例如还款、支付租赁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履行,即根据交易习惯需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