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方债权为1440万,抵押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约为950万,另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我免除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不是同时意味着抵押人也不承担责任呢?

抵押担保
2019-06-29 23:3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担保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3、《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按照你说的情况估计,借条上没有写清楚是什么担保,就应当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连带担保。
    7、确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一个人,还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法院一定会判决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保证责任的免除的情形有十种:
    一、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二、保证责任因保证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三、保证责任因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六、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为请求而免除;
    七、保证责任在连续债务保证中因通知而免除;
    八、保证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
    九、保证责任因主合同系非法合同而免除;
    十、保证责任因其他情形而免除。 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第八种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的情形。 通常而言,主合同无效,保证保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亦应属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非绝对,依《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即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责任并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或免除,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依然保持其独立的法律效力,因此 ,在判断保证责任是否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时,首先应该注意保证合同是否存在不可撤销性质的约定。   尤值注意的是,《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撤销担保的担保责任,属于担保合同本身有效的担保责任,如果保证合同自身无效,则保证合同即便含有上述不可撤销性质的约定,亦应确认为无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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