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工资的扣除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