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家公司上班半个月以前的星期六12:20多被部门部长看见玩手机,然后他就叫我不用上班了,当天早上他还把我的私人物品给丢掉了。下午在他下班的时候。我拦着他的车给他说“让他把丢掉东西给我找回来和给我道歉”。公司现在已我上班玩手机和对公司领导不敬为理由无赔偿炒我。、还 我说不服去劳动局告他。我应该怎么办

2019-07-01 03:46: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偷盗公司物品价值2万元人民币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还私人物品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退还私人物品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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