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这边买了一台二手冰激凌机买回来用了一天就怀了,给卖家打电话卖家也不管,说我买回去用了一天也是用说我自己用坏的,但是这个问题在买机器的时候就出现了,卖家说没事正常,然后我就买了,今天让维修师傅检查问题维修师傅说这个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出现的,我怀疑买之前这个机器就坏了,卖家也不承认现在也不管了,请问这个事情要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24-02-01 05:1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
    1.在商品岀现问题时,联系商家维修后,记得要商家在指定的时间前回复你,而且要严重的跟商家说,如果他无按指定的时间前回复你,你将向他们总部投诉他(注意要指定的时间不能够太长,还有要记住联系人的姓名或编号)
    2.在指定的时间里商家没有回复你,你就直接打电话到他们总部投诉他,而且要他们三天内解决好你的维修,不然你就要向消费者协会提岀维权,
    3.三天后没给你解决好,你就直接去消费者协会提岀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可以解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消费者与经营者或者生产商产生售后纠纷的,经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还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诉,申诉后自身权利无法得到维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充分学习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或者多次维修也无法让消费者达到消费目的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分析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充分学习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或者多次维修也无法让消费者达到消费目的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充分学习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或者多次维修也无法让消费者达到消费目的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诉,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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