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
只有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丈夫才有权自行决定共同财产的使用。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