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租房子给第一家,租期一年,在半年的时候他转租给别人了 ,和第二家签的合同也是签的剩余半年,现在合同也到期了 ,并且没有在半月前缴纳房租。想要收回房子,可以么?跟他协商过,对我言语激烈,更不想租了,现在没有走的打算,报警可以么?

2018-08-15 15:46: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未按期交房的,购房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同地段房屋租金为标准计算。
      
    2、购房人不想要房子的,可以向开发催告交房,经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为交房的,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产退还购房款。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什么情况转租人可以再转租: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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