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业务员日常工作疏忽,导致本公司与对方单位账务不清无法追要欠款,该业务员是否会受到法律责任?

2019-07-03 11:36: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诉讼风险评估  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  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四、(诉前)财产查封  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五、案件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六、申请执行  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运用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登报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款。
  • 起诉公司法人欠款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则可以起诉股东。法律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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