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房产证加上了我的名字,是否在法律上有我的一半呢?

2019-07-04 09:13: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视为父母明确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结婚登记双方要满足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结婚登记双方要满足什么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财产的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如果系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照共有处理。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关键在于房产是在什么期间取得。
  • 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 夫妻婚后购麦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现在想把对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份身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大约在100元以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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