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被认定为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容,应被视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默示约定”;约定岗位与实际岗位不一致且完全分属于不同类别的,例如约定岗位为管理,但实际岗位为财务的。对于这种情形,首先双方关于岗位差异的争议就以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为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