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1、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基础;
2、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认可的利益。
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的有效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确认或可以确认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