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含义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评估时,应当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估记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