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目的上的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