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XX婚姻,我是XX人,妻子是国人。她的通奸罪证被我找到手里,离婚手续今天在XX办理中。她十多年数开始做房产生意,资金是由我提供的,但我一直没有参与工作。她作为房产公司董事长至今,已欠下二三十亿,濒临破产边缘。她在国内的贷款,配偶是要签担保书。我当时不知她通奸,所以我签了,但贷款公司当时没要求我,提供XX地址和XX资产。我XX有一个私人物业,是用我名字买的。我想问,如果她国内被清盘,国内金融机构会否走过来XX,变卖我的物业呢?听说XX是两个制度,应该不会的是吗?

离婚
2019-07-06 19:35: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纠纷中涉及到房产的相关问题:
    一、一般来说,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不能证明房屋权属的,从法律角度讲,房主同时具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才能证明其拥有该房屋。
    二、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私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首先你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状况下,你有权益为对方代为偿付;其次你的担保权益只对你许愿担保的借款保证权益,关于先前的借款没有代偿权益;另你与借款人签的手头协议对第三人即信誉社没有约束效能。详细状况得看你是连带权益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了。

  •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你的表述中,该房子并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因此你离婚后无权分到该房产的一半。
    (2)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第三者妨碍婚姻罪这一罪名,因此你不能将该征信调查作为证据。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你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请求损害赔偿。
  • 约定离婚后债务全由男方偿还,这是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只在夫妻间产生效力,对其他债权人是不生效的,除非债务承担协议经过了银行的确认、同意,否则女方仍然需要承担银行债务。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