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公司现在医疗经营许可证问题,需要注销,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怀孕三个月了,公司的意思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多给我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合法吗?那我的生育保险怎么办?还有生育津贴怎么办?有没有相关规定如何赔偿孕期女员工的?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的后续生育保险以及津贴还有住院生产费用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07 00:02: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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