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四月份入职到一间私人装修设计公司,入职时承诺3个月试用期过了,就购入社保。现在试用期过去了两个月,公司老板用我们工作不尽心,为理由不帮购入社保。试用期三个月提出买社保,当时是承诺购买的,拖了两个月后又追究工作态度,而让我们改正,再考虑购买。入职公司无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分配的有些繁琐,前台职位,要兼职人事、财务、预算员和公司各种生活用品购买。因我不是专业的预算员,也无任何与会计有关的资格。但公司还是要求我们做预算,现在打算离职,但想追究回转正后两个月的社保的现金。但老板说我们要求追究这两个月的社保,他就追究我预算的错误,和签订合同的价钱的出入,也让我赔偿,请问这样企业可以这样做吗?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应该承担预算造成的损失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07 10:49:2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
    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依法签约后,国际贸易合同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二)对价和约因的规定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六)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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