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过婚礼,没有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半年,男方要求退回婚礼首饰和彩礼,合理吗?

2019-07-07 14:2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 关于彩礼是否退还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婚前彩礼符合以下条件才退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
    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同居和重婚没有明文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可以参照刑事上的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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