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过婚礼,但没有证据,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了半年,男性要求还婚礼饰品和彩礼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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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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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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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一般是可以的。但凡事没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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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