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卖方迟迟不配合产权过户的,买方可以先发书面催告,与卖方重新协商履行期限。如果双方已经提前约定过合同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或者直接采取起诉至法院等法律手段。
如果卖方仍然拒不履行的,买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