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受抚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1、继子女未成年,随行父母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继母承担继子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事实上长期赡养继父、继母,也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照顾、赡养继子女;或者虽不与继父母同居,但由继父母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的继子女事实上可以长期赡养他们的继父母;
3、 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在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照顾继子女。即使他们不承担赡养费,也应被视为已形成赡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