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环境处罚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处罚
2024-04-07 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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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这样确定的:首先,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其次,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下列内容: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于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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